法治是食盐加碘持续消除碘缺乏危害的根本保障
发布时间:2022/5/13 来源:信息中心 作者:钱明
我国广大地区存在外环境缺碘,碘缺乏病曾非常流行,经过70余年以碘盐为核心措施的防治,我国实现了持续消除碘缺乏病,成为世界公共卫生领域的典范。
一、碘缺乏的危害
碘元素是人体重要的必需微量元素,它通过合成甲状腺激素而影响健康。人体缺碘会出现一系列身心障碍,我们称之为碘缺乏病。在碘缺乏病病谱中,最知名的是地方性甲状腺肿(地甲病)和地方性克汀病,碘缺乏还会造成不同程度的智力和精神运动功能损伤,以及单纯性聋哑、胎儿流产、早产、死产、新生儿低体重和先天畸形。
碘缺乏病是全球古老的、也是非常普遍的严重公共卫生问题,碘缺乏造成的智力损伤会影响人口素质和经济发展,最易受碘缺乏威胁的重点人群是儿童、孕妇、哺乳母亲和准备怀孕的准妈妈。碘缺乏病既是一种内分泌疾病,也是一种外环境造成的营养缺乏问题。同时,碘缺乏病最容易用碘盐加以预防,也容易受到忽视而复燃。
二、我国防治进程
面对这样一个公共卫生问题,我国自解放后开始,采用以食盐加碘为根本策略的措施,从存在严重地甲病地的地区开始防治,到1980年代我国基本控制了地甲病的流行。
1990年代以后,面对普遍存在的外环境缺碘威胁,为了解决所有碘缺乏病,我国于1994年决定实施普遍(或全民)食盐加碘策略,到2000年时实现了基本控制碘缺乏病。
之后的数十年,我国普遍食盐加碘策略得到科学和精细的调整,保证了国人碘营养适宜,最主要的效益是持续控制了碘缺乏病,特别是保障了儿童智力正常发展,因为碘缺乏是造成儿童智力低下的已知、最大和可预防原因,中重度缺碘区儿童智力损失12.5个智商,食盐加碘消除了缺碘危害。
三、法治保障了食盐加碘策略的连续性
食盐加碘策略是持续控制碘缺乏病成功的根本措施,我国保障食盐加碘策略依靠的则是法治。
早在1950年代,《1956年到1967年全国农业发展纲要(草案)》明确提出要积极防治甲状腺肿(注:地甲病)。
1979年国务院以国发(1979)296号文件下发了《食盐加碘防治地方性甲状腺肿暂行办法》,总则的第二条规定:食盐经营(包括轻工、商业、粮食、供销)和计划、财政、医药、卫生等部门应当把食盐加碘防治地甲病作为共同任务,互相配合,加强协作,认真做好。《办法》还详细规定了碘盐的加工、供应和运输,提出“食盐加碘不加价”。这份文件非常重要,第一次以政府文件的形式,明确将食盐加碘列为防治的核心地位,其中的内容构成了后续法规的基本要素。
1990年,李鹏总理代表中国政府签署了1990年世界儿童问题首脑会议通过的《儿童生存、保护和发展世界宣言》及《执行九十年代儿童生存、保护和发展世界宣言行动计划》两个文件,面对数亿中国儿童和国际社会做出庄严承诺。在《执行九十年代儿童生存、保护和发展世界宣言行动计划》中明确承诺“基本消除碘缺乏病”。同年发布的《盐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1号)第二十三条规定“对碘缺乏病地区必须供应加碘食用盐。未经加碘的食用盐,不得进入碘缺乏病地区食用盐市场。”
1994年,国务院颁布《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63号),这是里程碑式的法规,它是当今我国能够实现持续消除碘缺乏病的基石。该条例明确“为了消除碘缺乏危害,保护公民身体健康,制定本条例”“国家对消除碘缺乏危害,采取长期供应加碘食盐(以下简称碘盐)为主的综合防治措施”,详细规定了碘盐的加工、运输、储存、供应、处罚,规定了各级卫生部门的监督、监测和防治效果评估的权利,明确了碘酸钾是加碘的碘剂。这项法规开启了长达28年的食盐加碘防治碘缺乏病的历程,保障了每年生产出470-630万吨合格碘盐。现今的相关技术标准、监测和防治均建立在此条例的基础上。
同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十四条规定“对孕育健康后代以及严重遗传性疾病和碘缺乏病等地方病的发病原因、治疗和预防方法提供医学意见”。这是在法律层面上提出的要帮助母婴应对碘缺乏危害,意义重大。
1996年国务院发布的《食盐专营办法》(国务院令第197号)中,第一条强调“为了加强对食盐的管理,保障食盐加碘工作的有效实施,保护公民的身体健康,制定本办法”。该法规经修订于2017年发布,即《食盐专营办法》(国务院令第696号),同时废止《盐业管理条例》。修订后的《食盐专营办法》第一条明确强调“为了加强对食盐的管理,保障食盐科学加碘工作的有效实施,确保食盐质量安全和供应安全,保护公民的身体健康,制定本办法”。
正是由于完备法治体系保障,国人才能食用到合格碘盐。
现在,环顾四周,我们已经没有地甲病的流行,没有了严重智力残疾的地方性克汀病患者,给人的感觉是碘缺乏病消除了。但是,面对全国94%乡、镇或城市街区存在着饮用水缺碘的现实,彻底避免外环境缺碘威胁的不二选择,仍是坚持食用碘盐。
我国完备的法治体系,保障了所有生活在缺碘环境的人都能够食用到合格碘盐。
注:本专题版权归作者钱明所有
来源:信息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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